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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面、持续、穿透式的监管,有效治理金融乱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有利于提升金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简称“金控公司”)的资本来源、资金投向、股东资质、关联交易等风险点实现全面、持续、穿透监管,推动金控公司规范发展,防范金融风险跨业传递,引导金融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办法》按照问题导向,主要针对当前非金融企业通过投资金控公司跨业扩张、利用金融机构的资源占有优势缓解自身融资压力的监管空白。由于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与金控公司有关的监管政策相对模糊,使之逐渐演化为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的风险集聚地,甚至有部分企业通过层层控股设立金控公司的形式进行非法融资,将之作为投机套利的工具。
金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占有大量金融资源,但也聚集了一定的系统性风险。一些金控公司与企业关系密切,可能会通过资本重复利用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引发风险乘数效应,加大风险传播力度,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非金融企业设立、控制金控公司的股权关系通常比较复杂,投资动机也不尽相同,风险的隐蔽性相对较强。潜在的风险主要在于:非金融企业如果利用与金控公司的控股关系进行关联交易,借助金融机构的业务资源实现自身的非法融资,严重违反金融业务的规范性,最终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在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的情况下,缺乏坚实的资本保障将严重降低金控公司对流动性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应急自救能力,一旦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泡沫破裂,不仅会造成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风险,还将引发企业经营层面的连锁危机,陷入金融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的恶性循环。
《办法》从资本来源、资金投向、股东资质、股权结构、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强化对金控集团潜在风险的整顿和约束,同时有效规范增量,为金控公司的有序运行保驾护航,从源头上正本清源,遏制风险积累。监管要求立足问题导向,针对金控公司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多重把关,真正体现了监管的全面性、持续性和穿透力。
在金控公司设立方面,《办法》明确规定,符合要求的机构应向央行申请,通过央行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实质核查进行源头把关,严格管理金融牌照的下发,有效规范增量。其中,针对股东资质条件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提出清晰的规范要求,对投资动机、核心主业等条件进行严格把控。同时,对金控公司的资金来源强调真实可靠,通过上下链条的穿透核查严防虚假注资、抽逃资金等不实出资行为。
针对存量,《办法》聚焦资金投向、关联交易两大风险隐患,有序整顿和约束事实上已形成的金控风险,强化金融领域与实业之间的风险隔离。通过对金控公司资金投向及比重的规定,明确监管红线,有效引导金控公司的实质归位,抑制金融与实业的风险交叉传播。关联交易的8项负面清单基本覆盖利益输送的各种情形,让非法融资、监管套利等“提款机”行为无处遁形。
近年来,我国监管机构防控风险举措不断,效果显著。影子银行、P2P爆雷等金融乱象治理进展明显,金融风险隐患得到有效化解。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的推进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落地,金融监管面临更大的挑战,在跨境资本流动更加频繁、全球风险传递更为复杂的情况下,严守风险底线变得更加重要。
针对金控公司这一高风险市场载体,《办法》多措并举,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全面、持续、穿透式的监管,有效治理金融乱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有利于满足金融业多元化发展的服务需求,提升金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来源:新京报